虞佩彬、关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21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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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2118号之一案件名称
虞佩彬、关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虞佩彬;关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2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虞佩彬,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关群,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住常德市武陵区。申请执行人虞佩彬与被执行人关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中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肖 睿书 记 员 高 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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