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国红、严泱春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4执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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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84执1610号案件名称
舒国红、严泱春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崇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舒国红;严泱春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4执1610号申请执行人:舒国红,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被执行人:严泱春,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国红与被执行人严泱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和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同期执行的(2021)川0184执1866号在登记机关查封了被执行人严泱春名下位于崇州市房屋,因属农村宅基地房屋,暂不宜进行资产处置;在登记机关查封被执行人严泱春名下牌照号为川AK××××风神牌汽车一辆,因不能找到该车辆而未实际扣押处置,且已达到报废标准。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川0184民特14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标的为54,000元,经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的上述债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710元被执行人未缴纳。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羊 虎审 判 员 陈 琳审 判 员 毛德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海栖书 记 员 曾 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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