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益、贺安平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27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2772号案件名称
陈光益、贺安平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光益;贺安平;贵州开阳宏成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2772号申请执行人:陈光益,男,汉族。被执行人:贺安平,男,汉族。被执行人:贵州开阳宏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051916975L。法定代表人贺安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光益与被执行人贺安平、贵州开阳宏成商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光益于2021年9月28日以被执行人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黔0121执27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谢贵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华书 记 员 吴东璃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唐路清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109号之二 下一篇 王书琴、史艳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2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