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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政国、刘凌云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81执1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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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执1335号
  • 案件名称

    毛政国、刘凌云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冈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毛政国;刘凌云;武冈市壹品佳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81执1335号申请执行人毛政国,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武冈市。被执行人刘凌云,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武冈市。被执行人武冈市壹品佳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武冈市。法定代表人:刘凌云。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政国与被执行人刘凌云等劳动争议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81民初254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毛政国与被执行人刘凌云等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81民初254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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