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韩与曾生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29民初1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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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29民初1672号案件名称
张韩与曾生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韩;曾生国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29民初1672号 原告:张韩,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曾生国,男,公民身份信息不详(原告未提供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原告张韩与曾生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张韩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韩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张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4元,由张韩负担。 审 判 员 贾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魏 兴 书 记 员 李 浩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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