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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韩与曾生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29民初1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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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29民初1672号
  • 案件名称

    张韩与曾生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韩;曾生国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29民初1672号 原告:张韩,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曾生国,男,公民身份信息不详(原告未提供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原告张韩与曾生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张韩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韩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张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4元,由张韩负担。   审   判   员    贾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魏  兴                    书 记 员  李  浩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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