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丙龙、何得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5执异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5执异10号案件名称
林丙龙、何得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林丙龙;何得民;蒋深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5执异10号案外人:蒋深庭,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江永县。申请执行人:林丙龙,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东县。被执行人:何得民,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江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丙龙与被执行人何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蒋深庭以涉案房屋系其向何得民购买的财产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审查。在审查期间,案外人蒋深庭以另外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向何得民主张涉案房屋的实体权利为由,于2021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蒋深庭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深庭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公 查审 判 员 雷 建 宇人民陪审员 陈 晓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欧阳佚安书 记 员 朱 江 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内蒙古中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杨应飞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2985号 下一篇 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赵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116执30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