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杨应飞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2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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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2985号案件名称
内蒙古中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杨应飞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内蒙古中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杨应飞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2985号被执行人:内蒙古中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街坊**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0PU8P043。法定代表人:韩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应飞,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大柳塔镇。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75********。被执行人内蒙古中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应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0881民初262号判决书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473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2日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8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应飞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账户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将被执行人杨应飞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传统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线索并申请本院调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调查核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应飞下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杨应飞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乔 艳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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