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2民初55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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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2民初5503号之一案件名称
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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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2民初5503号之一 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春潮路1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9F1N507。 法定代表人:李礼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宁宁,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21294。 法定代表人:李惠明。 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与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亚新 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华珺 书记员赵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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