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红丽、保定市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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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514号案件名称
尤红丽、保定市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尤红丽;保定市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尤红丽,住保定市莲池区。被执行人保定市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申请执行人尤红丽与保定市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做出的(2020)冀0606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保定市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欠款52500元、执行费688元、诉讼费112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黄涛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全部银行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等单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还查询了保定市车管所发现车辆,已做查封处理,因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保定市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义限制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5、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走访。对门办公人员反映:之前是个拆迁指挥部,不在此办公很长时间了,其他情况也不清楚。6、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尤红丽,告知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案标的款52500元、执行费688元、诉讼费1125元,均未执行到位。综上所述,本院依法约申请执行人尤红丽,将该案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向其进行了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旭审判员 杨健健审判员 梁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郑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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