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农业学校、雍光明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1执3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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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1执352号之一案件名称
天水农业学校、雍光明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清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天水农业学校;雍光明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21执3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水农业学校,住所地甘肃省清水县泰山路12号。法定代表人:朱建章,该学校校长。被执行人:雍光明,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清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天水农业学校与雍光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雍光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雍光明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天水农业学校腾退位于清水县泰山路12号北校区的汽车美容车间并支付租金83858.43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158元,但被执行人雍光明全部未履行,本院遂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拉入失信黑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雍光明名下有甘EH0385东风雪铁龙牌汽车一辆,并于2021年8月13日查封该车,但未扣押到案,经查被执行人雍光明名下再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投资权益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雍光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刘立远审判员 夏 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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