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简阳市雄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180财保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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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80财保245号案件名称
王强、简阳市雄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简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强;简阳市雄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80财保245号申请人:王强,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申请人:简阳市雄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五友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327074765E。法定代表人:周杨智,总经理。申请人王强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强提交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材料中,未提供保全金额的构成及情况紧急的相关依据,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向申请人王强进行了法律释明,告知其补充申请材料。2021年9月8日,申请人王强补充提交了《冻结资金构成明细说明》,该说明对保全金额50万元进行了估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申请人王强经法官释明后,仍未提供相应担保和情况紧急的证据。故王强的申请不符合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强的申请。审判长 马 丹审判员 徐鸿滨审判员 周红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敬 丹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80财保245号申请人:王强,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申请人:简阳市雄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五友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327074765E。法定代表人:周杨智,总经理。申请人王强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强提交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材料中,未提供保全金额的构成及情况紧急的相关依据,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向申请人王强进行了法律释明,告知其补充申请材料。2021年9月8日,申请人王强补充提交了《冻结资金构成明细说明》,该说明对保全金额50万元进行了估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申请人王强经法官释明后,仍未提供相应担保和情况紧急的证据。故王强的申请不符合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强的申请。审判长 马 丹审判员 徐鸿滨审判员 周红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敬 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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