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程、刘学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5民初8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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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民初8995号案件名称
龚程、刘学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龚程;刘学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5民初8995号原告:龚程,男,199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玉喆,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学文,男,199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原告龚程诉被告刘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程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实收2900元,由原告龚程承担。审 判 员 宋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任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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