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曾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1民初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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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1民初2117号案件名称
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曾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曾专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1民初2117号原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稔山镇大埔屯。负责人:潘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林,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曾专,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原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与被告曾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2021年9月18日,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俊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孙 苹书 记 员 曾庆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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