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6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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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6248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624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51号新海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裴景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小雪,北京京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海益国际)4-302。法定代表人:张寿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会舫,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62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俊貌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博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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