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立森、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102执23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2356号案件名称
费立森、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日照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费立森;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102执2356号申请执行人:费立森。被执行人: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费立森与被执行人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11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费立森劳务费217162.62元及利息,违约金20000元、诉讼费2279元、保全费1820元、保全担保费520。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费立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费立森与被执行人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在日照高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6万元直接给付申请人费立森,申请人费立森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157元。至此,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2021)鲁1102民初1181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费立森与被执行人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梁枫滥用职权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辽刑申401号 下一篇 清水县吉庆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清水宇新牧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1执298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