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汤兰、王文兴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12执228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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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012执2286号之二案件名称
韩汤兰、王文兴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韩汤兰;王文兴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012执22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韩汤兰,1956年10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王文兴,男,1950年3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文盲,务农,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申请执行人韩汤兰与被执行人王文兴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经查,本院作出的(2020)苏1012刑初7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汤兰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36338.6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44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6月17日、9月9日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理财型保险、车辆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裁定予以冻结(实际控制10159元)。本院裁定予以划拨,其中1万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含另案申请人王桂萍执行款),159元转本案执行费。3、本院通过江都区不动产登记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王文兴户籍地小纪镇富民村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家务农,且相关分红补助发放账户已被本院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该处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将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发布。6、上述信息及执行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人员下落情况。综上所述,本案执行到位款项1万元。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申请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峰审判员 田鲁敏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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