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仕国、张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2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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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2243号案件名称
朱仕国、张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朱仕国;张娇;朱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民初2243号 原告:张娇,女,1977年11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原告:朱江,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被告:朱仕国,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 原告张娇、朱江与被告朱仕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娇、朱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娇、朱江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高 静 书 记 员 李 潇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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