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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凤、陈翔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02民初14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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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02民初145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周春凤、陈翔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丽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周春凤;陈翔;陈菊翠;陈菊花;陈献平;黄献桂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02民初1450号之一 原告:周春凤,女,195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陈翔,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潜玉林、王海敏,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菊翠,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陈菊花,女,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陈献平,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黄献桂,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芳婷,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凤、陈翔诉被告陈菊翠、陈菊花、陈献平、黄献桂返还财产一案中,原告周春凤、陈翔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春凤、陈翔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春凤、陈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1780元,由原告周春凤、陈翔负担。 审判长朱海峰 人民陪审员周慧辉 人民陪审员王士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陈丹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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