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辉、曹志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4执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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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24执456号案件名称
李辉、曹志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辉;曹志邦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4执456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曹**邦,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李辉与被执行人曹**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924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辉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邦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辉案款199717元。本案已执行标的5000元,未执行标的194717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尹学福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4执4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江海审判员 艾力·吾买尔审判员 阿迪力·吐尔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守成书记员 魏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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