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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辉、曹志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4执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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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24执456号
  • 案件名称

    李辉、曹志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沙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李辉;曹志邦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4执456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曹**邦,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李辉与被执行人曹**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924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辉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邦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辉案款199717元。本案已执行标的5000元,未执行标的194717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尹学福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4执4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江海审判员    艾力·吾买尔审判员    阿迪力·吐尔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守成书记员    魏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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