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徐从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891执2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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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执2109号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徐从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徐从新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0891执2109号徐从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徐从新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1)苏0891民初1192号法律文书,徐从新申请执行标的为:一、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从新355**.8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4元,鉴定费2574元,由保险公司负担2918元;徐从新负担180元。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保险公司冻结账户余额38899元,扣缴诉讼费524元、执行费476元,其余37899元拨付给申请人执行徐从新,其中案款35325元(扣除申请人诉讼费负担180元、申请人放弃0.85元赔偿款)、鉴定费2574元。申请人徐从新申请结案。至此,徐从新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苏0891民初1192号法律文书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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