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陕0830执15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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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陕0830执156号之三案件名称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虎;贺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30执15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呼延正轩,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惠东虎,男,汉族,1986年5月1日生。 被执行人:贺苗,女,汉族,1986年8月20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苗、惠东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贺苗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贺苗在中国农业银行清涧县支行的工资账户。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贺苗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清涧县管理部账户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亚龙 审判员 苗亚东 审判员 白必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师 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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