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圣杰、恒拓互娱网络科技(辽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4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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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4504号案件名称
安圣杰、恒拓互娱网络科技(辽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安圣杰;恒拓互娱网络科技(辽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45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圣杰,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明,辽宁格莱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恒拓互娱网络科技(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甲号(4-S19-1)。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圣杰因与被上诉人恒拓互娱网络科技(辽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安圣杰与恒拓互娱网络科技(辽宁)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恒拓互娱网络科技(辽宁)有限公司主张安圣杰是为沈阳市和平区嘉元素电子商行工作的,恒拓互娱网络科技(辽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波向安圣杰发放工资,是以沈阳市和平区嘉元素电子商行的名义发放,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案应发回重审,追加沈阳市和平区嘉元素电子商行为当事人,在查清安圣杰与哪个主体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圣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卓审 判 员 李娜审 判 员 赵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黄琳书 记 员 徐唱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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