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菁菁、新沂市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7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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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7892号案件名称
沈菁菁、新沂市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沈菁菁;新沂市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沂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恒誉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7892号原告:沈菁菁,女,199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新沂市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51号。法定代表人:张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沂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南路17号。法定代表人:张曙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京恒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北苑路10号。法定代表人:黄兆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沈菁菁与被告新沂市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沂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恒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沈菁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菁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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