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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春军、昌吉市三工镇长丰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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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853号
  • 案件名称

    朱春军、昌吉市三工镇长丰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朱春军;昌吉市三工镇长丰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8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春军,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东,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吉市三工镇长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010乡道南100米三工镇长丰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魏育静,该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绍文,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春军因与被上诉人昌吉市三工镇长丰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1民初4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春军于2021年9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朱春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春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1062元,由上诉人朱春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库西塔尔别克·马合苏提审判员    张华审判员    孙青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孟颖书记员    邱文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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