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学军、吴昌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9执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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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9执585号案件名称
申学军、吴昌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申学军;吴昌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9执585号申请执行人:申学军,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昌煜,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侗族,居民,住长乐市。申请执行人申学军与被执行人吴昌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湘1229民初1085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昌煜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学军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9月7日,经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吴昌煜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于2021年9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吴昌煜有少量存款,本案已冻结、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有车辆,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宜处置。3、于2021年9月8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靖州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吴昌煜无住房公积金账户。4、于2021年9月8日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吴昌煜的不动产,被执行人吴昌煜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无房产。5、于2021年9月8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吴昌煜无收益类保险。以上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6日、2021年9月26日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吴昌煜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吴昌煜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申学军借款本金18000元,全部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000元,全部未能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小泉审判员 罗 琦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禹凯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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