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刘丰超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2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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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2275号案件名称
刘某、刘丰超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某;刘丰超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227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200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刘丰超,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刘丰超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4014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2020年度抚养费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执2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宁广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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