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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刘丰超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2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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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2275号
  • 案件名称

    刘某、刘丰超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某;刘丰超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227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200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刘丰超,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刘丰超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4014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2020年度抚养费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执2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宁广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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