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杰、沈伍勇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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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执94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宏杰、沈伍勇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宏杰;沈伍勇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宏杰,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沈伍勇,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张宏杰与被执行人沈伍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9)新2801民初276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1年4月9日提级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690872.5元、案件执行费930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金融机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证劵、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库尔勒市2套房产,除去评估、拍卖等费用执行到位案款456907.26元。另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新疆建设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有三套住宅,因已被新疆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在本案中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四、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居住地、工资待遇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案已执行到位456907.26元,尚未实现债权233965.24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申请执行人未同意,本院以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以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9)新2801民初2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垚审判员 张剑飞审判员 敖其尔加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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