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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2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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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2526号
  • 案件名称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2526号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行政商务中心荣华国际大厦1幢一单元11008。法定代表人:瞿长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磊,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金龙路88号。法定代表人:朱汉武。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5-1,2-501。法定代表人:李鸣。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包津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白海戎书 记 员 李明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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