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沣华立邦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永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3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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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3845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沣华立邦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永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沣华立邦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赵永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3845号原告:吉林省沣华立邦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岭东街新生委通钢路343号。 法定代表人:栗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晓辉,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赵永发,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吉林省沣华立邦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永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吉林省沣华立邦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偿还货款本金50010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赵永发于2019年6月至9月期间共计欠吉林省沣华立邦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本金53010元。被告于2020年1月4日归还3000元,尚欠款50010元。双方约定提货三十天内货款结算完毕而未结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货款本金50010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吉林省沣华立邦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状中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赵永发送达法律文书,本案视为吉林省沣华立邦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讼的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沣华立邦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吉林省沣华立邦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梦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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