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3执20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人民南路8号。负责人:林昆,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丹,该银行员工。被执行人:陈信松,男,1980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李波,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陈信江,男,1977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5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08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申请执行陈信松、李波、陈信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陈信松、李波、陈信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共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39594.75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借期利息2117.00元、逾期利息3555.88元、复利189.24元,并支付自2021年01月0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复利、逾期利息,支付诉讼费、保全申请费共计943.00元及执行费61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1年09月1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00元,余款自2021年09月起,每月28日之前支付3000.00元,总贷款于2022年08月30日前全部付清。本院认为,因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且当事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0123执20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书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新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