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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尹争光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3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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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3891号
  • 案件名称

    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尹争光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尹争光;韦静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3891号原告: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儒林外史国际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6709055111。法定代表人:李德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琴,女,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该公司员工。被告:尹争光,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告:韦静,女,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原告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尹争光、韦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6元,由原告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晋圣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陆 鹏书 记 员 高雨慈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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