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尹争光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3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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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3891号案件名称
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尹争光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尹争光;韦静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3891号原告: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儒林外史国际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6709055111。法定代表人:李德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琴,女,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该公司员工。被告:尹争光,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告:韦静,女,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原告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尹争光、韦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6元,由原告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晋圣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陆 鹏书 记 员 高雨慈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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