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臣、薛从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7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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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7285号案件名称
王德臣、薛从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德臣;薛从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7285号申请执行人:王德臣,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薛从光,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王德臣与薛从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标的6555元,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2000元,剩余款项自2021年9月开始每月29号之前给付申请人1000元,被执行人在2022年1月29日前将全部欠款还清,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因本案还款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6民初860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华为审判员 于康康审判员 高俊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杭 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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