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万军、倪新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3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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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318号之一案件名称
梁万军、倪新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梁万军;倪新冲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万军,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倪新冲,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梁万军与倪新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63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9,920元,已执行标的10,000元,未执行标的119,920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倪新冲无银行存款,冻结网络资金1,083.22元,申请人以金额太小为由,不要求划拨;第二次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倪新冲名下车号为×××田野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从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3年5月18日止),被执行人倪新冲名下×××银钢牌车辆已注销,被执行人倪新冲名下×××松花江牌汽车已达报废标准;被执行人在工商、税务、证券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倪新冲名下位于昌吉市XX区X丘X栋X单元XXX室房产(查封期限从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 三、2021年9月20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约定:1、双方确认本案案款129,920元,被执行人倪新冲当庭向申请人支付案款10,000元,剩余案款119,920元,被执行人倪新冲从2021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案款20,000元,于2022年3月30日之前付清全部款项;2、如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则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3、上述款项由案外人李琴用其个人财产为本案的履行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至案款清偿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31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许小雪书记员 郜繁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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