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银、吕守成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5执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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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5执790号案件名称
刘光银、吕守成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内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光银;吕守成;程德冰;李延京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5执790号申请执行人:刘光银,男,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申请执行人:吕守成(曾用名吕守国),男,汉族,1973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申请执行人:程德冰,男,汉族,1985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被执行人:李延京,男,汉族,1973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刘光银、吕守成、程德冰与李延京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作出(2020)豫1325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刘光银、吕守成、程德冰不服本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该判决已于2020年12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李延京应于2020年12月22日前返还刘光银、吕守成、程德冰施工材料电梯两部、搅拌机一台、扣件四百个。因李延京未按时履行,刘光银、吕守成、程德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若不能按时履行应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房地产管理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调查发现: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将其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2.被执行人长期未在家居住,经多次查找未果,向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3.在申请执行人提供位置附近未发现涉案财产(包括施工材料电梯两部、搅拌机一台、扣件四百个)。三、本院因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由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无法确认、核实涉案财产的放置位置、实际归属等,且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李延京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光银、吕守成、程德冰返还施工材料电梯两部、搅拌机一台、扣件四百个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位置线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莹莹审判员 孙仲杰审判员 齐英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彬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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