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兴明、范希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982民初4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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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982民初4456号案件名称
唐兴明、范希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唐兴明;范希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82民初4456号原告:唐兴明,男,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范希普,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唐兴明与被告范希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唐兴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兴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兴明撤诉。案件受理费7324元,减半收取3662元,由原告唐兴明负担。审 判 员 徐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沈文祥书 记 员 吴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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