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周国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苏1283执恢66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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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苏1283执恢662号之三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周国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周国华;梅赛男;泰兴市伟途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283执恢66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住所地泰兴市。负责人:姬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国华,男,汉族,1966年11月13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梅赛男,女,汉族,1967年9月8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泰兴市伟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黄晓栋。被执行人:江苏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法定代表人:刘权。被执行人:刘权,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国华、梅赛男、泰兴市伟途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的(2019)苏1283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泰兴市伟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3165988.99元,并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给付自2019年9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被执行人江苏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国华、梅赛男、刘权承担连带责任。二、被执行人泰兴市伟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律师代理费120000元;被执行人江苏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国华、梅赛男、刘权承担连带责任。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对被告韩月仙、陈庆林位于泰兴市黄桥镇银杏路168号华润庄园13幢101室房屋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限640800元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328元,由被执行人泰兴市伟途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国华、梅赛男、刘权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曾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陈庆林、韩月仙自动履行640800元,至此,陈庆林、韩月仙给付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依法裁定终结执行。后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恢复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恢复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20年10月1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2020年9月8日、2021年1月19日、7月7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42个,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余额9400元,扣缴本案执行费;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发现本案首执字案件已查封被执行人刘权名下苏M×××××轿车一辆,经核查该车辆本院已于2019年11月1日裁定拍卖,成交价588980元,该款已分配发放完毕;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本案首执字案件已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周国华、梅赛男名下位于泰兴市××广场××区××室、被××人××名下××桥××、泰兴市××北路××精品商城××室的房地产。3.本院在首执字案件中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4.2020年10月16日,本院(2020)苏1283执恢617号申请执行人冯梅与被执行人江苏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权、何小丽、周俊宏、严健云、刘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刘权名下的泰兴市××××镇××路××号房地产和泰兴市×××路×××商城603室房地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以上两房地产经江苏济川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评估,评估价分别为1099.39万元、127.92万元。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两房地产进行了两次拍卖及后续变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最后流拍价分别为615.66万、71.64万元。2021年8月10日,本院书面征求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意见,未有人向本院申请接受流拍财产抵偿债务。5.2021年2月21日,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周国华、梅赛男名下位于泰兴市××××广场×区×幢×××室房地产,拍卖成交价为712260元。经依法分配,申请执行人分得260437.26元(含诉讼费37328元)。6.2021年8月26日,本院在(2020)苏1283执恢617号申请执行人冯梅与被执行人江苏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权、何小丽、周俊宏、严健云、刘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分配扣划的被执行人刘权银行存款1500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19288.49元。至此,连同首执字案件中发还款项,申请执行人共收到本院发还的执行款920525.75元。7.2021年9月2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9400元,扣缴本案执行费,拍卖了被执行人周国华、梅赛男名下房地产,拍卖成交价712260元,参与了本案另案扣划的被执行人刘权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分配,上述款项经依法分配后,申请执行人分得279725.75元,连同被执行人陈庆林、韩月仙在本案首执字案件中给付的执行款640800元,申请执行人合计收到本院发还执行款920525.75元;另,本院(2020)苏1283执恢617号一案中拍卖的被执行人刘权名下的泰兴市××镇××中路53号房地产和泰兴市×××路×××号××商城603室房地产,因上述房产拍卖、变卖未能成交,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受流拍财产抵偿债务。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1283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并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蒋鹏飞审 判 员 陈建忠审 判 员 丰海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朱红建书 记 员 周 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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