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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晶、冯保磊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异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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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异159号
  • 案件名称

    陈晶、冯保磊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陈晶;冯保磊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异15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陈晶,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军,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冯保磊,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在本院执行冯保磊与陈晶合伙协议纠纷案(2020)新0109民初383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晶就本院执行其名下车辆向本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被执行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执行人陈晶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鉴定费2400元,由异议人陈晶负担。    审判长    徐雪丽人民陪审员    刘莹人民陪审员    闫培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谷佳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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