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晶、冯保磊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异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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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异159号案件名称
陈晶、冯保磊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晶;冯保磊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异15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陈晶,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军,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冯保磊,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在本院执行冯保磊与陈晶合伙协议纠纷案(2020)新0109民初383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晶就本院执行其名下车辆向本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被执行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执行人陈晶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鉴定费2400元,由异议人陈晶负担。 审判长 徐雪丽人民陪审员 刘莹人民陪审员 闫培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谷佳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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