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军、王玉柱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民终3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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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终3271号案件名称
赵文军、王玉柱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文军;王玉柱;王玉巧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终32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军,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迪,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柱,男,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清,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巧,女,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上诉人赵文军与被上诉人王玉柱、王玉巧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3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文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迪、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玉清、王玉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文军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文军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文军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上诉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239.5元由上诉人赵文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晓明审判员 宋慧林审判员 庞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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