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文军、王玉柱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民终32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终3271号
  • 案件名称

    赵文军、王玉柱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赵文军;王玉柱;王玉巧
  • 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终32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军,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迪,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柱,男,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清,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巧,女,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上诉人赵文军与被上诉人王玉柱、王玉巧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3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文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迪、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玉清、王玉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文军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文军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文军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上诉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239.5元由上诉人赵文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晓明审判员  宋慧林审判员  庞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