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位德响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00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0085号案件名称
上海天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位德响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上海天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位德响;上海博一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0085号原告:上海天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程小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丹,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征,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位德响,男,1963年4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第三人:上海博一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新港村XXX-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秦燕倩。原告上海天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位德响、第三人上海博一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天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天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天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天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继峰书记员 周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新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094号之一 下一篇 赵文军、王玉柱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民终32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