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吉海、江时云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1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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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1010号案件名称
高吉海、江时云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高吉海;江时云;张朝友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高吉海,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执行人:江时云,男,195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执行人:张朝友,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吉海与被执行人江时云、张朝友提供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吉海与被执行人江时云、张朝友2021年9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24执10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鄢澧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 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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