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宇教与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7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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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7316号案件名称
韦宇教与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韦宇教;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316号原告:韦宇教,男,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成,北京孟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北京孟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何继良,执行董事。原告韦宇教与被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韦宇教于同年9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韦宇教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宇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韦宇教负担。审 判 员 罗涛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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