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志海、安徽中石油昆仑淮矿燃气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6民初3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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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民初3263号案件名称
平志海、安徽中石油昆仑淮矿燃气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平志海;安徽中石油昆仑淮矿燃气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6民初3263号原告:平志海,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安徽中石油昆仑淮矿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1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UDTC7H。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平志海诉被告安徽中石油昆仑淮矿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平志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志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修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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