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康正宏达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彦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0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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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1058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疆康正宏达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彦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新疆康正宏达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彦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0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康正宏达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王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瑞瑞,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新疆彦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669号。 法定代表人:范增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康正宏达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彦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康正宏达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康正宏达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10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洁审判员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博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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