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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人民法院与周选松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7执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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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执951号
  • 案件名称

    巫山县人民法院与周选松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巫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巫山县人民法院;周选松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7执951号 移送机关:巫山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周选松,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执行移送机关巫山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周选松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法刑初字第00218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周选松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除房屋外,没有调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其暂无可供执行能力。因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7执95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发玖审  判  员  王  毅审  判  员  王  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海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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