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3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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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3922号案件名称
辽宁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辽宁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3922号原告:辽宁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深圳某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原告辽宁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某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38元,减半收取5419元,由原告辽宁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梁 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得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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