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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阳与重庆五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4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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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4367号
  • 案件名称

    黄阳与重庆五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黄阳;重庆五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4367号 申请执行人:黄阳,住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    被执行人:重庆五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法定代表人:刘治勇,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黄阳与被执行人重庆五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3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五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阳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盘执行人逾期未到庭,也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多个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本院轮候冻结三个账户均未冻到款项。被执行人无车无房等可供执行财产。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治勇,其称公司已歇业,自己在成都,无钱偿债。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诉前财产保全停止支付工程款的案外人成都市新东能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成都市新东能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支付被执行人应收工程款305,657.33元。本院支申请执行人案款291,054.33元、垫支保全费3,287元,支原审判案件诉讼费3,792元,支执行费7524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说明执行情况及终本的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重庆五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黄阳工程款221,337.4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案件部分执行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436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宪伟   审  判  员  王  璐        审  判  员  刘云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浩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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