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曾寿平、邵阳县众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3执99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执996号
  • 案件名称

    曾寿平、邵阳县众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曾寿平;邵阳县众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3执996号申请执行人曾寿平,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邵阳县众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浩。申请执行人曾寿平与被执行人邵阳县众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工伤残待遇劳动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曾寿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邵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10月26日作出的邵劳人仲案字[2020]第36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邵劳人仲案字[2020]第36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本次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超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陆国栋书 记 员 邓小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