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9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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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9353号案件名称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9353号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夏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霞,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5-1,2-501。法定代表人:李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锐,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慧人民陪审员 邢会元人民陪审员 高景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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