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中进、刘叶峰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3民初3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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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民初3202号案件名称
刘中进、刘叶峰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中进;刘叶峰;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民初3202号原告:刘中进,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晋州市。原告:刘叶峰,男,汉族,1974年12月21日出生,住晋州市。被告: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朝阳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5954496903。法定代表人:夏立奎,该公司经理。刘中进、刘叶峰与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刘中进、刘叶峰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进、刘叶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中进、刘叶峰负担。审判员 胡紫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叶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民初3202号原告:刘中进,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晋州市。原告:刘叶峰,男,汉族,1974年12月21日出生,住晋州市。被告: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朝阳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5954496903。法定代表人:夏立奎,该公司经理。刘中进、刘叶峰与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刘中进、刘叶峰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进、刘叶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中进、刘叶峰负担。审判员 胡紫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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