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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中进、刘叶峰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3民初3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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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民初3202号
  • 案件名称

    刘中进、刘叶峰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中进;刘叶峰;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民初3202号原告:刘中进,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晋州市。原告:刘叶峰,男,汉族,1974年12月21日出生,住晋州市。被告: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朝阳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5954496903。法定代表人:夏立奎,该公司经理。刘中进、刘叶峰与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刘中进、刘叶峰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进、刘叶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中进、刘叶峰负担。审判员  胡紫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叶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民初3202号原告:刘中进,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晋州市。原告:刘叶峰,男,汉族,1974年12月21日出生,住晋州市。被告: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朝阳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5954496903。法定代表人:夏立奎,该公司经理。刘中进、刘叶峰与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刘中进、刘叶峰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进、刘叶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中进、刘叶峰负担。审判员  胡紫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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