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彭伟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2民初3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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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02民初3181号案件名称
王东、彭伟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东;彭伟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2民初3181号原告:王东,男,199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彭伟光,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与被告彭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东负担。审判员 周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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