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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彭伟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2民初3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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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02民初3181号
  • 案件名称

    王东、彭伟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蚌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东;彭伟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2民初3181号原告:王东,男,199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彭伟光,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与被告彭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东负担。审判员  周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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